第204章 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
就在义重因为觅得两员猛将而欣喜不已时,他的义弟,远在摄津的三好范长也完成了一次越级,实力和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之前说到,虽说同为细川晴元麾下重臣,但由于不满三好范长、三好政长对自己的盟友盐川国满的进攻,木泽长政不顾细川晴元的劝阻,愤然起兵,联合伊丹、三宅等国人与三好范长等人展开激战,使得刚安稳没多久的近畿一带再度陷入了动荡之中。 这场持续了大半年的混战,在九月初迎来了一个小的转折点。 九月二日,木泽长政分兵进入摄津伊丹城,击败了三好范长、三好政长、波多野秀忠组成的联军,占据了战场上的主动权,并在山城国的笠置山筑城,顺势切断了京都与摄津之间的联系。 被击败的三好范长退兵返回在摄津的居城越水城,波多野秀忠也返回了八上城。木泽长政见状立即耀武扬威地向身在京都的足利义晴发出请求,希望他下令处罚三好范长等人,并略带威胁地表示,如若不然,他将杀进京都亲自“问候”足利义晴。 足利义晴本就是细川晴元拥立的傀儡,自是不敢忤逆细川晴元,掺和木泽长政和三好范长的争斗,只能以双方之间的矛盾是细川家的私事为由拒绝介入。不仅如此,他还连夜离开京都,带着嫡子菊童丸前往近江的坂本城避难。 鉴于木泽长政几次三番拒绝自己的停战要求,细川晴元终于决定彻底消灭这个乱臣贼子。 在细川晴元的授意下,足利义晴向伊贺守护仁木一族颁发御教书,要求其组织人马拔掉木泽长政在笠置山的城砦。 十月上旬的一天,仁木一族召集了七八十名伊贺、甲贺忍者乘着夜色潜入笠置城进行纵火,并摧毁了城池外围的木塀和木栅,随后又隔三差五对城池发动夜袭,搞得城内守军风声鹤唳、苦不堪言。 乘此机会,细川晴元决定发动反攻,他先是在京都以北的岩仓一带布阵,随后又进入了在摄津的居城芥川城,号召天下大名讨伐木泽长政。 不得不说,作为管领,细川晴元还是有较强的号召力的,在他的号召下,近畿大名、国人纷纷响应,对各地的木泽氏城池发动袭击,就连木泽长政的盟友三宅氏也觉察到形势不对,转投到了细川晴元麾下。 细川晴元亲自下场,使得胜利的天平再次向三好范长等人倾斜。木泽长政慌了,他急忙调集军势赶赴木津川、淀川一带,与细川晴元的军势形成对峙之势,这一对峙,就到了第二年。 天文十一年(1542年)年初,足利义晴给石山本愿寺发去御内书,以防止河内国的一向一揆加入木泽长政一方,河内国的游佐长教也与细川晴元派结盟,准备共同对付木泽长政。 三月初九,游佐长教在高屋城发动政变,清洗了城中的木泽派,随后,迎接先前被木泽长政流放的畠山稙长复归家督之位。而木泽长政扶植的畠山政国则灰溜溜地逃进了信贵山城。 三月十七日,在河内国被孤立的木泽长政率军出阵,准备攻打游佐长教防守的高屋城。然而,察觉到木泽长政动向的游佐长教在获得了三好范长、三好政长的援军后,总势达到了八千人,也率军出城迎战。 木泽军与游佐军在落合川附近展开激战,眼瞅着游佐长教即将不支,关键时刻,三好范长率军参战,给予木泽长政背后一击。 苦战许久的木泽军随即溃散,木泽一族相继战死,木泽长政也在逃入临近的太平寺后不久,也被游佐长教的家臣讨取,因此这场战斗也被称为“太平寺之战”。 此战过后,三好范长凭借战功获得了细川晴元的嘉奖,作为奖赏,细川晴元还将自己在摄津的居城芥川城赏赐给了三好范长,使其在近畿的势力得到进一步扩张。 伴随着太平寺之战的胜利,近畿暂时恢复了安宁。可此时的奥羽和西国却是再起波澜,特别是尼子氏控制下的出云国,更是成为天下关注的又一焦点。 话说尼子诠久攻打吉田郡山城失败并自安艺国撤军后,原本臣从于尼子氏的安艺吉川家、备后三吉家、山内家、宫家等国人纷纷转投至大内义隆麾下。 天文十年(1541年)十月,尼子诠久自足利义晴处拜领偏讳“晴”字,正式改名为尼子晴久。次月,尼子经久在失去安艺国的悲伤中去世,结束了自己波澜壮阔的生涯,享年八十四岁。 得知尼子经久病逝,加之国内陶隆房等武断派的坚持,以及安艺、备后、出云、石见等地国人的请求,大内义隆决定远征出云,一举讨灭尼子氏。 正月十一日,大内义隆带着养子大内晴持、陶隆房、杉重矩、内藤兴盛等率军一万五千人自周防出阵,抵达安艺国国府以后,武田信实、毛利元就、吉川兴经等安艺国人与备后、石见等地国人纷纷率军前来会合,前前后后共吸纳军势超三万人。 三月,大内军前锋攻入出云国,挡在大内军面前的,是尼子经久构筑的被称为“尼子十旗”的月山富田城防御网。 “尼子十旗”指的是出云国的十座城池,分别是白鹿城、神西城、高濑城、大西城、三刀屋城、熊野城、牛尾城、三泽城、马木城、赤穴城(濑户山城)。 而在月山富田城与“尼子十旗”之间,又有着被称为“尼子十砦”的中继点,“尼子十旗”与“尼子十砦”构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御网,让觊觎出云国的敌军不敢轻举妄动,即便攻入出云境内,也无法长驱直入尼子氏大本营月山富田城。 事实证明,这道防御网确实十分坚固,大内军在攻打“尼子十旗”中的第一座城池赤穴城时,便遭遇了城主赤穴光清与援军田中三郎左卫门拼死抵抗。 赤穴光清勇猛异常,主动出城迎战,一举击杀了大内军的前锋熊谷直续(熊谷信直之弟)与其家臣荒川与三,使得大内军的攻势为之一挫。为了避免更大的伤亡,大内义隆决定采取围城战术,这反倒为月山富田城的尼子晴久组织防御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出云战事陷入焦灼的同时,奥羽则正在爆发一场史无前例的“大乱斗”。 这次事件的主角伊达氏,乃是藤原氏山荫流之后,原居住下野,后迁居常陆。 文治五年(1189年),源赖朝征伐奥州,藤原朝宗率领四子加入源赖朝军,因藤原朝宗的长子藤原为宗奋力作战,杀死信夫庄司佐藤元治等人,藤原朝宗论功行赏获赐陆奥伊达一郡,故改姓伊达,以郡内的桑折乡为居城,伊达朝宗为伊达氏之始祖。 此后伊达氏历经兴盛和衰弱,最终来到第十四代当主伊达稙宗时期。 继任后的伊达稙宗大力推行联姻外交及入嗣政策,先后与相马显胤、芦名盛氏、田村隆显、悬田俊宗等邻近大名结为姻亲,又以其子伊达义宣为大崎高兼养子、伊达晴胤为葛西晴重养子,使伊达氏逐渐恢复了元气。 但是这一政策也引发了以嫡子伊达晴宗为首的一些家中势力的不满。 先是天文十年(1541年),伊达稙宗决定赐地给女婿相马显胤,这一决定为伊达晴宗及众家臣所不满。 次年,伊达稙宗更是要将其子藤五郎送到越后守护上杉定实处做养子,并派遣一百精骑随行护送。 这件事更是招致反对意见,伊达晴宗忍无可忍,主动站出来试图制止伊达稙宗。可是伊达稙宗仍然一意孤行,决定强行实施他的计划。 无奈之下,伊达晴宗只有使用武力来制止父亲的行动。 天文十一年(1542年)三月,伊达晴宗趁伊达稙宗于郊外狩猎时,带兵强行控制住伊达稙宗,并将其幽禁于西山城,随后便自立为新家督。 可随后不久,伊达稙宗被家臣小梁川宗朝、盛宗父子救出。获救后的伊达稙宗,愤然决定出兵对付自己的儿子。 此时,由于伊达稙宗的联姻外交,陆奥诸大名都无可避免的卷入乱事之中,并且形成了以相马显胤、二阶堂辉行、芦名盛氏、石川晴光等大名,和伊达义宗等宗亲为主的伊达稙宗派,及以大名岩城重隆,和中野宗时等少壮派家臣为主的伊达晴宗派。 两派随即爆发激战,整个奥羽南部自此陷入混乱之中。这场大乱斗也因为发生在天文年间,而被称为“天文之乱”。 综上所述,天文十二年三月,从陆奥到近畿,再从近畿到出云,整个日本都不消停。 而偏居丹后的义重,却出奇地“消停”了大半年时间,他既没有趁着近畿的战乱分一杯羹,也没有因为尼子晴久的被动防御乘机夺取其在伯耆、备中的领地,而是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家中内政治理方面。 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在现有政策施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分国法。 所谓分国法又称战国法、战国家法,是由日本战国大名制定,用于统治麾下领土的法令,其所规定的主要事项有领民支配、家臣统制、寺社支配、所领相论、军役等。 原则上,分国法是用来指称公开颁布的文件,不过有不少以家训形式流传的规范也被视为分国法。因此,分国法概念较为广泛。 分国法由于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只有实现高度一元化的大名的领地内可以施行。相反,统治力薄弱或是丧失权威的大名,则难以推行此法度。 例如,历史上的毛利元就属于无法实施分国法的典型例子。他虽然称霸中国,但由于领内国人势力太强,因此无法推动分国法的施行。 六角义治时期,领内国人势力强盛,他们联合起来自行制定一套被称为《六角氏式目》的法规,强迫六角义治接受。尽管六角家是名义上的主君,但在这些国人面前只能无奈地被动接受。 由此可见,分国法虽然是战国大名强大自身的有效武器,但并非所有大名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贯彻分国法,因此只能在自己能够掌控的范围内制定相应法规。 分国法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统治农民的法律和掌握家臣团的法规两大项目。 因为农民所缴纳的年贡是大名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若要让农民确实缴纳年贡,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同时,为了要确保领地的运行,自然也会需要一套与统治农民相关的法规。 相对地,与统领家臣相关的法律则是为了稳定国内局势而制定的。透过这些法规来强调主从关系、明示家臣团队内的上下序列,战争时期家臣的军役义务等,可以稳固大名的地位,避免家臣团内部的混乱和衰退。 天文十一年正月初一,经过半年多的研究制定,若狭武田氏的分国法《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正式对外颁布。 这一分国法最初仅仅包括十一条,后不断增加,最终定格在五十七条。 这其中集合了义重总结治国的具体方法,以及治民的基本法则,他以法规为指标和行动准则,目的在于将民政不论在质或量上都进行提高,同时他更将理想和希望带给百姓,为领内的发展提供动力。 多年以后,这部《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中还加入一条特殊的内容,那就是如有违法者,不论贵贱,皆依法处置。 这虽说是以保留武士阶级的特权为前提,仍具有局限性,但总体上还是赢得了治下百姓的心,增加了领内的凝聚力。 除去民政之外,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军役义务的确定,也就是制定军役帐。依照其中的军役相关规定,知行的多寡不但是财富的象征,更可视为领主所能动员的兵力。 义重经过仔细研究和查阅检地帐,初步确定,领内家臣国人的军役义务与石高乘以年贡率挂钩。因此,在制定初期,表高一万石的家臣约有动员两百五十至三百人兵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