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来的终归还是来了。唐建华已经料到会有这么一天。他本想带着杜小芳一起逃走,可是他知道,如果真的逃走了,也就坐实了自己是谋杀犯的罪名。他当然不能犯这种错误。 现在的他,唯有静静等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将他涉嫌谋杀王悦这个案子提起公诉,而一旦提起公诉,他就将面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他心中已经预想过会有这样一个结果。 唐建华怎么也想不到,刘建超的手里竟然会有他的成绩单。 “这个刘建超,到底是怎样弄到我的成绩单的?现在HX医科大学还在放暑假当中,档案馆应该没有人,难道他已经事先通过一些手段搞到了我的档案材料?不大可能啊!HX医大那样知名的大学,不可能随便把学生的档案提供给外人,而且我这个案子刚刚立案,即便准备好相关的调查手续也不会这么快取得相应的资料。果然还是小看了他了。”唐建华心中疑惑地思索着,他自然不知道刘建超的背后还有一个郭晓冬存在。 “可是,就算你们找到了我的成绩单又如何?我不在王悦‘自杀’的现场,光凭一个成绩单就能定罪?岂不是儿戏么?”唐建华在心里不停地模拟着在法庭上被审判的场景,以及思考着为自己辩护的各种理由。 县人民检察院很快接到了这个案子,因为王悦的父亲王为民是县委常委同时又是卫生局长,而唐建华的父亲唐志国又是县人民医院的院长,所以县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这个案子。而县公安局移交给县人民检察院的各种证据材料虽然不能证明唐建华直接或间接杀害了王悦,但是也不能摆脱唐建华的杀人嫌疑。县人民检察院自然知道怀疑王悦被唐建华谋杀这个案子是一块烫手山芋,不好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于是便提起了公诉,至于判决的结果如何,那就是法院的事了。 很快,唐建华涉嫌谋杀王悦一案被提起了公诉,所有案件材料都被递交到了法院。 审判的这一天很快就到来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县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而只通知了当事人的重要关系人,以及可以作证的人——包括唐建华和王悦的父母,还有刘建超、郭晓冬、王芳等县公安局的人;王悦家的保姆,小区的门卫大爷;另外还有唐建华的“哥们儿”罗刚,自然还有唐建华的地下情人杜小芳。 在法庭确认了唐建华的身份以后,庭审过程正式开始了。 法庭的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的到庭情况;然后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按照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依缺席判决处理。 3、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 5、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6、不准吸烟,保持室内卫生; 7、关闭传呼机。 当法庭书记员宣读完法庭规则以后,便一一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同时让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才请全体诉讼参与人坐下来; 正式开庭了! 审判长:A县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今天依法审理,由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建华涉嫌谋杀王悦一案,被告人唐建华已到庭。 接下来是一连串审判长向被告人唐建华确认相关信息的过程。比如出生年月日,学历、职业、家庭住址等,此处略过。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们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唐建华):听懂了。 审判长:被告人唐建华,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唐建华:不需要 审判长:唐建华的辩护人呢? 唐建华:就是我自己。(唐建华脸上露出一丝轻蔑的笑)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唐建华: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A检刑诉﹝1994﹞07号 被告人唐建华,男,1958年5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本县人,HX医科大学研究生,双硕士,1988年6月与王悦结婚,同年八月开设个人诊所至今。被告人唐建华居住在东方小区,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A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建华涉嫌谋杀其妻王悦的罪名,于1994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我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唐建华涉嫌谋杀王悦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唐建华涉嫌谋杀的情况: 1、唐建华拥有HX医科大学双硕士学位,其中一个便是应用心理学,而唐建华所研究的方向是催眠的临床应用; 2、王悦“自杀”后第二天清晨,家中保姆发现电话没有挂好,证明唐建华在王悦死前曾和其通过电话; 3、唐建华作为医生,在明知家中治疗头痛症的药物已经吃完的情况下电话告知王悦吃药,是在王悦头痛的基础上施加额外的刺激。并运用他的催眠术诱导王悦去自杀; 4、唐建华和王悦的婚姻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也就是他私人诊所的助理杜小芳,而唐建华正是为了杜小芳谋杀了王悦;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王悦家中保姆和小区门卫的证词; (二)唐建华大学期间取得应用心理学硕士的档案材料; (三)县公安局在杜小芳家中采集到的唐建华的指纹材料以及杜小芳的供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华为了和情人杜小芳在一起,密谋策划用催眠术杀死了王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建华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拘留以及执行逮捕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我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A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赵玉华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