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朝的徭役,推荐大家看《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近年来明史大热,关于明朝灭亡也有很多讨论,真真假假众说纷纭。阅读这本书,你可以从中了解16世纪中国明代存在的现实问题,政府组织形式,田赋、徭役、盐、杂色各个分税种的详细史实材料,从而理解明代整个帝国的财政运作情况,各项制度的产生、变化与衰败,进而分析各种事件背后的财政背景以及发生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认为:「财政史是一个民族整体历史中最为基本的部分……财政史使人们能够洞悉社会变化的规律,洞悉国家命运发展的推进力量,同时也能洞悉实在的条件(特别是组织的形式)发展和消失的方式」,如果想要深入了解古代中国政府与社会的整体运作,那么这本书无疑是最好的作品。 黄仁宇先生是享誉海内外的明史大家了,师从费正清教授,参与过《中国科学技术史》的编写。《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这本书也是费正清教授和他所在的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资助的。其实相较于黄先生的《万历十五年》与《中国大历史》这些广为流传的作品,这本书的内容才是黄先生真正研究的领域。他通过大量史实资料,对十六世纪明代中国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行了全面的历史性透视,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这本书被公认为是近代以来中国财税史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书籍,没有之一。 上面介绍完了这本书的基本情况和作者,接下来,我就为你详细讲一下这本书的内容。这本书罗列了大量史实和细节性材料,我从中归纳整理出了以下三个视角,希望可以对你理解整本书提供一些帮助: 第一、从田赋的征收看明朝的税收结构和税收管理; 第二、从明朝的徭役制度看邮递员李自成被下岗; 第三、从「一条鞭法」看张居正改革。 我先来给你讲第一个要点,从田赋的征收看明朝的税收结构和税收管理。所有的税收体系都很复杂,但是明朝的田赋体系,让我觉得其复杂程度不亚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或者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明朝,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明朝的田赋征收沿袭前代的「两税法」,征税对象一般为实物。夏季所征称「夏税」,以小麦为主,征收不超过阴历八月;秋季所征称「秋粮」,以大米为主,征收不超过第二年二月。一年两熟的土地要负担两次的税收。前朝「夏税」中包括的棉花、丝绢、茶等税目,明朝也大都继承了下来。 一般来说,税额的计算方法是用税基乘以税率(税额=税基*税率),但是明朝的税收由于是粮本位,所以还要加上粮食的计量单位。下面我就为你逐一讲解这三个要素。 首先,税粮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石」,它其实是个体积单位,约等于107.4升装粮食,一般认为是120斤,一个成年男子能用扁担挑着长途跋涉的最大重量。一石麦子被认为与一石米等值,尽管前者的实际价值要低很多,但是这种等值是为了统计上的方便,因此没有纳税人能够从这种价格差中得利。尽管后期随着新大陆的发现,美洲开采的白银大量流入中国,有的地方90%的田赋都是白银了,但税收统计上还是以多少石粮食来进行统计。 这里有个专业名词叫折纳,就是拿多少棉布、丝绸或者白银可以折合一石粮食。在早期,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后16世纪时,棉布再被折成0.3两白银。同时折纳的比率也不是固定的,有些是按照一个比例几十甚至上百年都在与市场价格比对进行调整,有些则被有意降低折率当作税收优惠使用。这就导致了当时的「粮食一石」的实际负担很不一致,取决于税收是否以银、粮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来缴纳,也取决于运费以及「粮食一石」的折纳比率。纳税户负担最重的「石」要比负担最低的「石」高7倍。 其次我们来看看税基,农业地区田土计量单位是亩,5尺为1步,240平方步为1亩。一个标准亩,大约有666.66平方米,相当于两个网球场那么大。标准亩更多的是一个概念而不能算是一个实际的财政单位。在中国南方,通常情况下,一亩农田估计每年能够产米2石。当时的资料显示,在土质最肥沃的长江三角洲,一亩田能够产3石米,也有亩产4石米的记载,而在干旱的西北部地区,亩产只有半石。很明显,统一以「标准亩」为标准来征收税粮是不公平的,因此明朝选用了「税亩」来代替它。一般看来,产量正常或较好的土地,每1标准亩为1税亩。产量较低的土地则以1亩半、2亩、3亩,甚至8亩作为1税亩,这种折算没有统一标准,全部由当地自行规定。 至于全国土地面积,广为流传的是明朝进行过两次土地测量,第一次在洪武时代,另一次是张居正主政时期进行了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并编类为册。由于所绘制的土地册的地界边线状若鱼鳞,因而命名为鱼鳞图册,与之对应的人口统计叫做黄册。但是有大量证据表明,这种统计只是在极少地区进行,而且由于是临时发动徭役测量,没有专业人士参与,很多人连本地的土地税亩折算都不了解,这种统计并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最终也没有人知道明朝到底拥有多少农田。 最后就是税率,明朝一直信奉低税率,每税亩的基本税率(正额)是0.03石米,占农作物收成的1/60,不过还会有有大量的加耗,也就是在正税定额以外借口弥补损耗而加收的份额,以及各种专项附加税。但即使有如此多的加耗,黄仁宇先生通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十个例子来举证,最后获得结论: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由于明朝的制度很僵硬,这种固定的额度指定后就不会轻易修改,特别是明朝初期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或为整顿吏治或为加强集权而处理的四大案件中,「空印案」和「郭桓案」都是户部收税出的问题,数万人头落地的后果是整个明朝都没有从国家层面对税收进行过重大改革,各地的税赋也都是因循旧制,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动。 此外,由于税赋收取的是粮食,所以就有一个很麻烦的运输问题,而明朝僵化的制度规定了每个县要有多少粮食分别运入某几个仓库,互相之间无法抵消。例如,即使到了主要收入为白银的16世纪晚期,万历二十年也就是1592年的北京的宛平知县报告说,他被要求将税粮送到中央政府指定的27个不同的仓库和部门,但所涉及的总额不到2000两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