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被告人环节,杨浩志只问了这样简单的几个问题,多少让杨毅有些意外。不过从他志得意满的表情,杨毅得以进一步确认他的指控逻辑。 虽然刑法第310条只有短短的两段话,对窝藏罪与包庇罪规定得很笼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已经成为包庇罪的典型构成要素。杨浩志看似简单的几个问题,指证了这样的逻辑:展鹏和汪强间有亲密的关系,实施犯罪的人是汪强,展鹏不仅故意顶罪从而欺骗司法机关,而且伪造了涉案证据,以达到帮助汪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足以坐实对展鹏的包庇指控,怪不得杨浩志一副气定神闲的模样。 涉入展鹏的案子越深,杨毅对这一点越有清醒的认识。他明白,的确很难推翻控方的指控逻辑,如果想为展鹏做无罪辩护,必须避其锋芒,兵行险着,寻找另外的突破口,在这种情况下,控方的猝不及防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或许只有当控方进退失据,无罪辩护才可能有一线胜机。 杨毅明白,按照庭审流程,接下来将由他询问被告人。庭审就像在下棋,法庭调查就是控辩双方在排兵布阵,法庭辩论才是最后的厮杀。在思考辩护策略时,一个念头渐渐在他脑海中定型,无论是传唤警方人员当庭作证,还是提交新的证据,都是故布疑阵,在法庭调查阶段,他只能被动地消极防守,最大限度地麻痹控方,避免引发控方的警觉。控方越是感觉他没有胜机,他才越可能有机会。到了法庭辩论的时候,有了前边不知不觉的铺垫,或许他会寻找到一击致命的时机。所以,在原来的计划中,他打算放弃询问被告人,他不能早早地就让杨浩志产生警觉。可是法庭调查刚开始,双方就剑拔弩张,这多少打乱了他的计划,一时间,杨毅有些举棋不定。 李红低着头在卷宗上做标记,做完标记,她吁了口气,目光在法庭扫了一圈,然后说道,“下面,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杨毅看向展鹏,正碰上展鹏的目光,两人交汇了眼神,杨毅终于下定决心说道,“报告审判员,辩护人没有问题。” 李红和坐在杨毅对面的杨浩志,不约而同地向杨毅投去了诧异的目光。经常参加刑事审判的人都知道,辩护人当庭询问被告人,是庭审时少有的能为被告人澄清、辩解的机会,辩护人放弃询问并不常见。 李红皱皱眉,接着问杨浩志,“公诉人还有问题吗?” “没有。”杨浩志回答得很直接。 李红将目光移向展鹏,打量了片刻之后说道,“被告人,下面法庭有几个问题向你了解一下。” 展鹏抬起头,平静地注视着李红。 “被告人,你是什么时候向警方提供汪强的线索的。”李红问。 “是在看守所被提审的时候。”展鹏回答。 这个问题一提出,杨毅就明白法庭是在确认立功情节,这是个好的现象,至少预示着有可能减轻处罚。 “你具体说一下。”李红面无表情。 “汪强在北京时自称丁峰,所以我一直以为他只是丁峰,后来有一次警方提审时问我,是否认识汪强,当时我还很犹豫,因为一旦我承认认识他,就会暴露我们的关系。” “就是刚才说的同性情人关系?”李红追问。 “是。”展鹏点点头。 “那你后来怎么做了?” “警方告诉我,汪强原来在山西有案底,一直在逃,一天不抓捕他,就会给社会带来风险。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没再否认我们的关系。” “然后呢?” “警方问我是否知道他可能的落脚点,我说我不知道,但告诉警方,汪强有可能回到北京找我,最有可能去的地方,就是我家,或者我单位。” “警方就是据此制订抓捕方案,进而抓到汪强的,对吗?” 展鹏的眼睛闪过疑惑的神情,摇摇头说道,“这个我就不知道了,不过有一次我在看守所里看到了汪强,我知道他落网了。” “你对警方提供线索,似乎与你投案相矛盾,你为什么这么做?” 展鹏犹豫了一下,说道,“提审我的人是我曾经的战友,抓捕逃犯是他的工作和责任,于公于私,于情于理,我都有义务帮助他,而且——” “而且什么?” 展鹏重重地叹了口气,喃喃道,“毕竟我曾经是个刑警。” “被告人,你大声重复一遍。”李红没有听清展鹏的话。 “毕竟,”展鹏吞咽了几口唾液,“我曾经是个刑警。” 杨毅暗忖,这应该算是个高分回答,展鹏没有唱高调,说得合情合理。 李红饶有兴趣地打量着眼前的男人,展鹏微微低着头,避开了所有的目光。李红吁了口气,用眼角的余光瞟了瞟身前的书记员,见他已经不再敲击键盘,知道他已经记录完毕,瞟了一眼杨浩志说道,“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包庇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杨浩志在材料中抽出证据目录,站起来,环顾全场之后说道,“被告人为了达到帮助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自行到刑警队投案,谎称是他自己实施了犯罪,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第一,是被告人展鹏的供述。 我们先看证据卷第1至第7页,这是被告人投案时警方对其做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被 告人供述,是他造成了受害人王可的意外死亡,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将王可抛尸,并向警方供认了他切掉王可手指的工具,即那把瑞士军刀。 我们再看证据卷第8至第17页,这是被告人被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笔录中被告人提供了和投案时相同的说法。 上述两份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欺骗司法机关、为真正罪犯顶罪的行为。”杨浩志一口气说完,稍作停顿,冲着李红点点头。 “被告人展鹏,你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李红问展鹏。 “没有意见。” 李红又看向杨毅,问道,“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杨毅站起身,看了一眼杨浩志说道,“辩护人对相关的询问和讯问笔录没有意见,但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并没有宣读原始证据,而只是做了总结性的概述。众所周知,被告人在候审时,是无法看到询问和讯问笔录的,公诉人当庭不宣读原始证据,被告人无法获悉该证据的全貌,虽然当初被告人在有关的笔录上签了字,但过了这么长时间,他未必能记清笔录内容,所以法庭征询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没有任何意义。同时辩护人发现,控方随卷提供的被告人的供述一共有四份,但公诉人只出示了前两份。辩护人怀疑公诉方只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未出示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杨浩志瞥了瞥杨毅,刚要说话,李红却抢先开了口。“鉴于本案案情简单,为保证庭审效率,公诉人可以对言辞证据进行概括性总结。” “如此,辩方请求法庭同意,辩方可以将被告人供述视为辩方证据,并保留当庭宣读重点段落的权利。” “同意。”李红看着卷宗,连头都没抬。 “我想,公诉人也不会反对吧?”杨毅笑吟吟地看向杨浩志。 “不反对。”难得地,杨浩志也回了个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