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重庆奉节杀人案1
2004年3月11日11时20分左右。 一名群众慌慌张张地来到重庆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值班民警便听出了案情的重大。 县外贸公司女会计史光瑜被人杀死在家中! 接到报案时,大队长段容志正和侦查员们研究着县城的一桩恶势力案件。 “人命关天,耽误不得。” 他忙放下手中的活,带着在座的技术人员、法医和侦查员们迅速赶赴凶杀现场。 现场位于县外贸公司宿舍1单元4-1号,系二室一厅居室,为史光瑜独居。 现场门窗完好,陈设整洁,室内未见明显翻动,也未发现其他可疑遗留物。 侦查员们走进卧室时,史的尸体就躺在卧室的床上。 其衣着整齐,被床单覆盖,头部外露,颈部被浴巾缠绕。 经民警清理现场发现,史的手袋内有现金1000元。 但有两张共计11万余元存折和数张借条不知去向。 嫌疑人未留下指纹和足迹等痕迹物证。 法医上前揭开死者身上的毯子。 发现其全身共有9处明显的刺创伤。 其中胸腹部的7处创伤直接刺入胸、腹腔。 左大腿前侧有一条状浅表刺创伤,死亡时间大约在24至36小时之间。 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长约10cm单刃刺器多次刺伤胸腹部。 致心脏、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无疑,这是一桩杀人案! 且史光瑜被人杀死在奉节新县城自己的家中。 这在奉节县由老县城搬迁至新县城后还是第一桩。 鉴于史光瑜离婚后独自一人居住。 为了解更多的情况,段容志在将案情向县公安局相关领导作了汇报后。 当即将在场的侦查员分成三组。 一组继续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 另一组则尽快找到死者前夫和史单位领导、同事了解情况。 还有一组则在现场周边开展调查摸排。 等这几组民警工作有了一点眉目时,离天亮已没有多少时间了。 犯罪分子在新县城居民家中将人杀死,立即成为全县群众关注和议论的话题。 县公安局对此案的侦破自然是高度重视。 当天即成立了由局长邓海平任组长,副局长雷海洋、刑警大队长段容志为副组长的“3·10”专案组。 参战人员占了刑警大队一半多的民警。 而且,从案发后,专案组民警几乎就马不停蹄地忙碌着,每晚研究案子都要到深夜。 民警们的忙碌也颇有成效,与死者相关的情况源源不断地传到了专案组。 有群众反映,史光瑜遇害的前一天。 即2004年3月9日。 曾向其邻居说过第二天有人要给她送包裹来。 民警们通过查询其家中座机电话的通话记录,发现有人持同一张电话卡。 从3月3日至3月9日在县城多个公用电话与史联系过。 其间还4次打电话到该县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柜员机或电话转账等问题。 案发后,该卡即停止了使用。 专案民警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访问和尸检,以及从银行调取的嫌疑人查询电话录音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 认为“3·10”案应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经过精心策划的入室杀人案件。 而从现场未见明显翻动,其手袋内1000元现金又未被拿走。 死者胸腹部被嫌疑人刺中7刀等情况看,都很像作案人与死者有某种瓜葛或矛盾。 其作案目的与仇杀或情杀极为相似。 而且,作为县外贸公司会计的史光瑜,掌握着单位大量的移民搬迁资金。 民警们因而认为,史光瑜的被害也有可能有经济原因。 专案民警综合多方面的情况后认为,作案人是以杀人为目的。 作案时间在3月10日12时30分至15时之间,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而且,从嫌疑人能从容进入现场等情况看,作案人应具备与史光瑜相识、相熟等条件。 基于这些认识,专案组制定了“全面排查史光瑜的社会关系。 争取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然而,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案侦工作却陷入了僵局。 7月7日。 市局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郭文进和赴奉节县督导组组长黄卫东等与专案组一起,将陷入僵局的“3·10”案重新调出来进行分析研究。 在重新对现场的勘查、访问和尸检等情况一一进行综合分析后,认识也渐趋统一。 此案应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设计周全的人室抢劫杀人案件。 也就是说,劫财才是作案的目的,杀人则是逃避打击的手段。 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也非常充分: 首先,作案人案前活动反常,曾4次打电话到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电话转账。 似在为作案进行预谋和必要的准备。 其次,史光瑜左腿上形成的浅表刺创伤。 说明作案人在杀人前有威逼、恐吓的行为; 再次,死者手袋里虽然有1000元现金未动。 但其家中价值11万余元的存折以及借据等却不翼而飞,说明嫌疑人是冲着钱而去的。 至于1000元不拿走,极大可能是嫌疑人施放的“烟幕弹”,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入死胡同。 由此可见,嫌疑人作案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 根据对此案性质的重新认定,专案组又对嫌疑人的条件重新进行了刻画。 作案人应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年龄在30岁以下。 嫌疑人在电话咨询时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可能受过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 且了解史家的情况,极大可能认识史光瑜。 为此,专案组相应调整了侦查方向。 决定围绕史光瑜及其亲戚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 进一步了解史光瑜的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和接触人员的情况。 尤其要在史光瑜儿子的同学中进行排查。 就在“3·10”案按照新的案侦工作方案紧锣密鼓地进行时。 2004年7月28日。 私营船主刘中平的一亲戚突然来到县公安局报称。 7月23日。 一年轻男子以送邮包为名,来到家住奉节县永安镇水泥厂宿舍c栋3单元502号的刘中平家。 第二天下午2点。 刘中平离家随两名陌生的年轻男子上了一辆灰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 当天下午5时许。 一年轻男子便持刘中平的钥匙来到刘家,自称是替刘拿保险单。 此人当着众人的面打开保险柜,取走了保险柜里的东西。 刘的家人说,为了核实是否为刘中平叫来的人,他们在开柜前还专门与刘通了电话。 当时只是觉得刘说话不太像他平时的语气,但他们也没有往深处想。 不料这一晃四天过去了,他们一直都没见着刘中平。 故怀疑刘可能是被人绑架了。 专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刘中平的手机已于7月25日21时37分停止使用。 而其在银行的一笔3万元存款在案后被人取走。 就在民警们四处查找刘中平的下落时。 8月3日。 当地群众在老县城造船厂外的梅溪河边发现一具浮尸。 经辨认,死者正是失踪几天的刘中平。 尸体上坠有六个铁锤,并用白色、绿色尼龙口袋和军用毛巾被、床单和床套、床单、蚊帐等物缠绕包裹。 死者颈部缠有白色封口胶带。